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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诚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69****06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02民初452号
    案号 (2018)冀0902执8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回增明250915.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不超过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回增明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3.7元,由被告天津市霍珀福尔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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