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00077****14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1民初178号 |
案号 | (2022)粤0111执33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退回货款777466.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777466.28元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40元、财产保全费4440元,均由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福建新紫金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付的受理费11640元、财产保全费444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11640元、财产保全费4440元应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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