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7****142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8726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5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弘联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939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即按9395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9日起,以违约行为发生时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弘联药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