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00077****14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终5633号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32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4615010】。一、限被告广东康之家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98700元;二、限被告广东康之家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9740元;三、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张流京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康之家药业有限公司、张流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康之家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康之家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抵押的案涉租赁物(合同编号为CL2019073340067、抵押合同编号为CL2019073340067-01中载明的标的物自动分解传输系统)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24048.17元,均有被告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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