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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益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454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浙金商外初字第00006号
    案号 (2013)浙金执民字第00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8-06
    发布日期 2014-06-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周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刚借款35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从2011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大周酒业有限公司、大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地纸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周益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175元,由被告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周益民、大周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大地纸业有限公司、大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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