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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荔工商处字[2018]9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名称:广州市图臣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168305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19号A、B栋首层017商铺法定代表人:杨宏  注册日期:2014年03月19日 经营范围:批发业2018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19号A、B栋首层017商铺及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广州西车站派出所旁广州西站“专一仓”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证号:第3603884号、第768790号)专用权的饰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经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41683059),在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19号A、B栋首层017商铺从事饰物销售的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购进标有“图形”和“MICHAELKORS”标识的饰物各一批,摆放在上述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并以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广州西车站派出所旁广州西站“专一仓”作为仓库存放货物。本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确认当事人于2018年10月4、6、8、9、10日以单价2.5元销售标有“图形”标识的耳饰23对,销售金额共57.5元;以单价3元销售标有“图形”标识的项链9条,销售金额共27元;以单价4元销售标有“图形”标识的手镯6只,销售金额共24元;以单价3.2元销售标有“MICHAELKORS”标识的项链3条,销售金额共9.6元;以单价2.8元销售标有“MICHAELKORS”标识的耳环8对,销售金额共22.4元,以单价3.5元销售标有“MICHAELKORS”标识的手镯3只,销售金额共10.5元,上述销售金额共计151元。10月11日案发当天,本局执法人员在店铺及仓库共查获上述标有“图形”标识的手镯2250只、耳饰4521对、项链1866条;标有“MICHAELKORS”标识的手镯1290只、耳环72对,链200条。本局根据当事人的销售单据、询问笔录,确定当事人上述标有“图形”标识的耳饰实际销售单价为2.5元;标有“图形”标识的项链实际销售单价为3元;标有“图形”标识的手镯实际销售单价为4元;标有“MICHAELKORS”标识的项链实际销售单价为3.2元;标有“MICHAELKORS”标识的耳环实际销售单价为2.8元;标有“MICHAELKORS”标识的手镯实际销售单价为3.5元,确定当事人上述未售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1257.1元,进而确定当事人已售和未售上述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1408.1元。注册商标(第3603884号)是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持有的商标,商品国际分类第14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镯(珠宝);耳环;戒指(珠宝)”等,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注册商标(第768790号)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持有的商标,商品国际分类第14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耳饰,手镯,项链”等,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或授权代理人鉴定,上述涉案饰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物品照片、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销售单据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听字(2018)第0201810030000111-00011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我局认为,当事人的涉案饰物在明显位置使用与注册商标(证号:第3603884号、第768790号)相同的图形标识和英文字母标识,且涉案商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识饰物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来源和产品质量造成误解,故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标识饰物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31408.1元,且违法情节一般,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第768790号)专用权的手镯2250只、耳饰4521对、项链1866条;侵犯注册商标(第3603884号)手镯1290只、耳环72对,链200条;2、罚款10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0
    决定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