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润登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69****653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深仲调字第217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申请人(协议中“甲方”)、第一被申请人(协议中“乙方”)、第二被申请人(协议中“丙方”)三方经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确认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0,760,000元(以人民币46,000,000元为本金,每月2%为利率,从2015年1月27日双方签订《债务确认协议》之日起,计至2018年7月26日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共计42个月,产生利息人民币38,640,000元,经双方协商酌定收取利息30,760,000元)。 二、甲方因申请仲裁而支出的费用:仲裁费、担保费人民币88,449元、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三、甲方同意,乙方、丙方按以下约定偿还第一条、第二条的款项: 1.自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生效后,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00元整及利息人民币30,760,000元,丙方对前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甲方因申请仲裁支出的费用由乙、丙两方共同承担,乙、丙两方同意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 3.如乙、丙两方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甲方有权申请执行,同时乙方、丙方须按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利率2%向甲方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本调解书自甲、乙、丙三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本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调解书。本调解书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执一份。 仲裁庭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并根据该协议制作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以及《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庭接受双方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书》并根据该协议制作本调解书。根据仲裁程序的契约性和由此适用的契约相对性原则,本仲裁调解书的既判力及于本案所有仲裁当事人。本调解书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或被援引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38,700元,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两被申请人履行本调解书时径付申请人。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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