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35****051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6368号 |
案号 | (2022)苏0582执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3-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案涉2018年4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LNG储备站工程LNG装、卸车撬买卖合同》项下合同部分解除(即取消3套LNG卸车撬、3套装卸车撬设备,金额6127650元),剩余合同部分(3套LNG卸车撬、3套装卸车撬设备及1套上位机管理系统,金额6297300元)继续履行。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另行向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整备费用300000元、设备补偿费用861775元。变更后,合同总金额调整为7459075元,扣除已支付的2484990元,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原告剩余设备款4974085元;二、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前支付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12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25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125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224085元;三、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价税合计总额7484990元),由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按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实际付款情况分批开具,具体如下: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前开具价税合计金额24849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发票由原告在被告每次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当次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四、对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按下列约定分批提货,具体为: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可提货不超过3台LNG卸车撬或装卸车撬设备,2022年1月1日后可再提货1台LNG卸车撬或装卸车撬设备,2022年4月1日后可再提货1台LNG卸车撬或装卸车撬设备,2022年7月1日后可提货全部设备。设备款付清后,全部设备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排提货;五、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就案涉合同交易再无任何争议,互不主张任何权利;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30.5元,由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承担25915.5元,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承担2591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法院,两被告负担部分由两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八、被告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如被告河北港众天然气有限公司、港能投资(珠海)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任一期款项,原告江苏长隆石化装备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交货,并就设备款4974085元、损失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6830.5元、保全费5000元、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1.75计算),扣除本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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