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嵊市监检处〔2019〕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现提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双汇”台式烤香肠10包、“可比克”番茄味薯片(油炸型复合膨化食品)4袋;2、罚款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3 |
决定机关 |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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