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综执罚字〔 2018 〕第59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海宁市许村镇科同股份经济合作社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在耕地上建房、进行水泥硬化等破坏种植条件、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水泥硬化等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一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于2007开始,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宁市许村镇科同村湾里组占用海宁市许村镇科同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建造科同村民委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占地面积8087.66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全部为耕地,折12.13亩(其中基本农田276.82平方米,折0.41亩)。经核对2018年许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土地7810.84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76.8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海宁市农业经济局鉴定,海宁市许村镇科同股份经济合作社占用的耕地4776.08平方米,折7.16亩(其中基本农田83.86平方米,折0.13亩),因地面外加固体物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9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郭利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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