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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宝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876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牡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15)牡法执字第00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02
    发布日期 2016-08-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口县胜意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银行代偿款5,748,069元;二、被告林口县胜意农产品有限公司自2014年10月14日起,继续向原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给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尚欠的银行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徐瑀晨对上述代偿款及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林口县胜意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1,140元。案件受理费62,280元,减半收取31,14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哈牡绥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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