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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宝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876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牡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15)牡法执字第000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9
    发布日期 2016-08-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鹿高花借款本金2,742,200元;二、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鹿高花截止2014年7月1日借款利息725,868元;自2014年7月2日起继续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利息,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50,992元由原告鹿高花负担16,447元、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负担34,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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