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宝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88769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牡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15)牡法执字第000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2-29 |
发布日期 | 2016-08-1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鹿高花借款本金2,742,200元;二、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鹿高花截止2014年7月1日借款利息725,868元;自2014年7月2日起继续按月利率2%给付借款利息,至付清借款本金时止。案件受理费50,992元由原告鹿高花负担16,447元、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负担34,5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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