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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宝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8769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牡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
    案号 (2014)牡法执字第00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21
    发布日期 2016-08-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前向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截至2014年7月8日的利息80万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案件受理费77,184元,减半收取38,5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海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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