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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正环罚决字〔2019〕4-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环境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场区未建设料棚,路面未硬化,生产车间未密闭,未安装喷淋车辆冲洗等有效防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5
    决定机关 正阳生态环境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