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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福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MA****4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3596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水备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庆虎工程款734225.74元,并从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告盘锦福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大洼县临港生态新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减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陈岩松、郭志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71元,由被告辽宁水备河置业有限公司、大洼县临港生态新城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盘锦福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71元,由原告刘庆虎负担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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