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24L1****239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81民初4028号 |
| 案号 | (2020)湘0181执78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谢桂华、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喻孟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1199586.16元及利息、罚息 (利息、罚息按两部分计算:1、至2020年4月1日止的利息为9570元、罚息为176607.85元;2、以本金1199586.1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谢桂华、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喻孟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7500元。 三、谢继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继尧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谢桂华、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喻孟桃享有追偿权。 如谢桂华、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喻孟桃、谢继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50元,减半收取86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625元。由谢桂华、喻孟桃、谢继尧、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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