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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
    法定代表人 谢桂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12709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3197号
    案号 (2015)宁法执字第024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一庭
    执行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8
    发布日期 2016-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37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37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赔偿文新建燃放烟花受伤而造成的精神抚慰金25000元,此款限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671元,由宁乡县祥龙烟花鞭炮厂负担5077元,由文新建负担45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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