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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春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704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商初字第1181号
    案号 (2016)鲁0687执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日期 2016-03-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高桂荣、海阳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所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高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借款本息合计37941.53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9日止,2014年10月9日起产生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对座落于海阳市金域蓝湾社区绮园27号楼201室房产,面积为63.73平方米,被告高桂荣作抵押担保的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海阳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就上述抵押担保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00元,保全费399.00元,合计137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承担160.00元,由被告高桂荣、海阳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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