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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本开公(消)行罚决字【2016】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该单位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31
    决定机关 辽宁省本溪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