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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迪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456****247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4民初4033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31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连云港迪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博金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0918.6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元。由被告连云港迪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灌南博金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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