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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德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8170****96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81民初3908号
    案号 (2021)辽0681执恢9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德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立华、许国峰、许大伟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工资款合计699564.06元;驳回原告孔立华、许国峰、许大伟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德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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