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00005****35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8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284执22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51205602557】。一、被告肇庆邀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质保金1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至付清货款日止)给原告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10元,由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负担17310元、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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