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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00005****3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284民初2734号
    案号 (2020)粤1284执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050209600314】。一、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逾期未付货款35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1月3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9万元及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损失(以5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2月2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30572元,由原告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108元,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9255元,被告浙江之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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