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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尊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64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403执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7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维丽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08年10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维丽要求被告唐尊跃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7472元,由原告李维丽负担3472元,由被告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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