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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尊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64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03民初1332号
    案号 (2017)赣0403执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日期 2017-04-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尊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潘小云归还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137800元; 二、被告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尊跃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6253元,减半收取计3126.5元,由原告潘小云负担594元,由被告唐尊跃、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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