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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尊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9644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03民初74号
    案号 (2017)赣0403执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3
    发布日期 2017-04-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支付计至2016年3月15日的逾期利息3679392.8元,并按月利率9.204‰标准向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抵押有效,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九江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九江市南湖路35号梅园小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九房权证浔字第147307、147309、147310号,他项权证号分别九房浔他字第163989号、163991号、163990号,债权数额分别为70万元、280万元、25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78229元,由被告梅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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