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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比隆宝贝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阳江名扬店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3223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702民初855号、(2019)粤17民终876号
    案号 (2020)粤1702执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日期 2020-06-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191603278】。一、被告广东比隆宝贝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阳江名扬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27727.7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2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陈经换。二、被告广东比隆宝贝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欠款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敖永周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元(已减半收取)由广东比隆宝贝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阳江名扬店、广东比隆宝贝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敖永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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