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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兴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71734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2民初1523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省兴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借款本金1983267.38元和截止于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8574.85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从201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省兴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律师代理费37749元; 三、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德全、李瑞莲、李萌对本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28元,由河南省兴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德全、李瑞莲、李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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