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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兴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71734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2民初1971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19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7
    发布日期 2018-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省兴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可400000元,且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马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5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13095元,由被告河南省兴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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