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2567****477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72民初428号 |
案号 | (2020)辽72执2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海事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运杂费564066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640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哈尔滨大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7440元、律师费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大连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大成生物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85元、保全费5000元(中远海运公司已预交),由大成生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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