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8158****01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81民初482号 |
案号 | (2019)粤0881执9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08-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城信用社与被告罗燕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0020179918291569)。 二、限被告罗燕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城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4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城信用社对被告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机器设备(注塑机等56套,评估价值3022.9万元,具体见附卷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叶树宁、黄婷婷、叶锋、叶汝简对被告罗燕春上列判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18元,由被告罗燕春、广东聚信电器有限公司、叶树宁、黄婷婷、叶锋、叶汝简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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