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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合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142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12民初2298号
    案号 (2017)鲁0812执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2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截止到2016年11月14日的利息167242.20元,2016年11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对抵押合同约定的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斯孚特电气有限公司、李合林、杨爱琴、王德海、王建华、马德军、陆立兰、李永强、李春云、安仰斌、李联合对上述物的担保以外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斯孚特电气有限公司、李合林、杨爱琴、王德海、王建华、马德军、陆立兰、李永强、李春云、安仰斌、李联合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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