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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合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142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91民初60号
    案号 (2016)鲁0891执1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执行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5
    发布日期 2017-01-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宁创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499289.75元及利息(按《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方式,自违约次日起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 二、被告山东斯孚特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李合林、被告杨爱琴以其家庭所有财产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位于济宁市阜桥辖区高新区凯旋路北房产(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201214468、20121446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对被告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位于济宁市高新区凯赛东路北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济宁他项【2013】第08121301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925元,均由被告济宁市恒久光电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斯孚特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李合林、被告杨爱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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