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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卫公罚〔2020〕01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19日,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市民街184号B、186号A、188、190号A、城星国际中心2幢三层、十二层至十九层的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杭州城星路第一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经营住宿,现场正常营业中,前台工作人员李*、张*、张*现场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020年11月19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最终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综合体检单1份等证据材料为证。2020年11月23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20〕014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你单位详细告知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期限。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你单位安排3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