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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市荣兴达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0257****87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14236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6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城市荣兴达服装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前腾服饰有限公司原材料款201507.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3060565)二、被告孙征兵对被告宣城市荣兴达服装厂以企业财产履行上述债务不足部分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3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6463元,由原告苏州前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40元,被告宣城市荣兴达服装厂、孙征兵负担5923元。被告宣城市荣兴达服装厂、孙征兵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4372063)。被告宣城市荣兴达服装厂、孙征兵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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