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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80011****47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2民初3342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1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1.7万元,并支付利息(计息期间及标准中: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20元,案件保全申请费1275元,合计2595元,由被告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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