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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於家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9865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苏中商初字第00129号
    案号 (2016)苏05执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的利息为351866.66元、罚息为2231450元;之后的罚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1.7%自2015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律师费损失35万元。 三、被告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丘支行有权就本案债权以苏州市吴中区华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33号、编号为苏房他证吴中字第00147943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2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33号、编号为吴他项(2012)第0600745号他项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宇红兵、陆燕对被告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宇红兵、陆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5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4156元,由被告苏州市飞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盛物资有限公司、宇红兵、陆燕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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