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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杰鑫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TQW5J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民终5776号
    案号 (2018)辽0102执5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18-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沈阳杰鑫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宗岩支付违约金364000元。 四、驳回沈阳杰鑫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宗岩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沈阳杰鑫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55元,宗岩负担2885元,沈阳杰鑫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0元,沈阳杰鑫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40元,宗岩负担6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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