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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安监管支罚〔2017〕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安监管支罚〔2017〕34号被处罚单位:杭州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街555号邮编:310018法定代表人:杨乾辉职务:董事长违法事实:2017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与涉及高温与噪声岗位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将高温与噪声岗位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相关内容,构成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积极落实整改,较好的消除了事故隐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杭安监管支罚告〔2017〕34号),你单位2017年9月2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复核,你单位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予以减免行政处罚的规定,维持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临安区)所属网点,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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