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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552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4民初3820号
    案号 (2020)京0114执恢1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日期 2021-04-12
    已履行 952229元
    未履行 6615271元及利息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春安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已支付欠款32 500元); 二、被告冯春安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 000元; 三、被告冯春安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 四、被告冯春安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 五、被告冯春安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 六、被告冯春安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支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 七、被告冯春安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 八、被告冯春安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结清剩余借款本金共计 2 100 000元以及全部利息(按照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998%计算); 九、被告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鑫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奇对上述一至八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若被告冯春安、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鑫宫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天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奇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案件受理费65 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被告冯春安承担,已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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