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旭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155203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5222号 |
| 案号 | (2016)京0114执57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30 |
| 发布日期 | 2016-12-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深思奥睿家具销售中心支付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二十六万五千一百一十七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北京深思奥睿家具销售中心对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北京深思奥睿家具销售中心追偿;三、驳回原告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六十六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深思奥睿家具销售中心、被告联合融信(北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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