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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宗成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4622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21民初134号
    案号 (2017)冀0121执1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8-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赞皇县华强物资有限公司煤款161613.2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4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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