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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259****739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4民初6681号
    案号 (2022)皖0124执1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2
    发布日期 2022-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06918元及违约金1521383元;二、如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前述时间、金额向原告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则原告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西藏华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上述债权质押的第三人合肥淮晶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西藏华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合肥淮晶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处置变卖后的价值仍不足清偿上述第一项诉求的部分款项向原告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航三鑫光伏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84元,由被告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华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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