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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兴)应急罚〔202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应急预案编制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对该单位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6
    决定机关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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