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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州市怡丰针织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34795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4079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1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丽静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46%计息。应当扣除已还利息145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晋州市怡丰针织厂、宋江涛、杨辉涛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州市怡丰针织厂、宋江涛、杨辉涛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丽静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聂丽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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