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州市怡丰针织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L34795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83民初4079号 |
案号 | (2021)冀0183执10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丽静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46%计息。应当扣除已还利息145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晋州市怡丰针织厂、宋江涛、杨辉涛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州市怡丰针织厂、宋江涛、杨辉涛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丽静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聂丽静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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