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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州市怡丰针织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34795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3民初2460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6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优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2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6375%6计算,扣除已偿还的408.55元;罚息自2020年1月2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81875%计算); 二、被告宋江涛、被告杨辉涛和被告晋州市怡丰针织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彭优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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