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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州市怡丰针织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34795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83民初3993号
    案号 (2020)冀0183执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吴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月利率10.925‰计算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止的利息(扣除偿还利息9元); 三、被告吴安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支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10.925‰的1.5倍计算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雷坤坤、宋江涛、杨辉涛、晋州市怡丰针织厂对上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雷坤坤、宋江涛、杨辉涛、晋州市怡丰针织厂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吴安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吴安民、雷坤坤、宋江涛、杨辉涛、晋州市怡丰针织厂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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