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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17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12月6日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根据2019年12月31日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东环测污字(20191221170)〕显示:你单位FQ-00001废气排放口总VOCs浓度超6.97倍。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你单位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为一个月,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达到达标排放目的为准。2、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7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