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0]17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12月6日现场监测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根据2019年12月31日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东环测污字(20191221170)〕显示:你单位FQ-00001废气排放口总VOCs浓度超6.97倍。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单位限制生产,限制生产期限为一个月,限制生产的改正方式以能达到达标排放目的为准。2、处贰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7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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