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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洪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50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商初字第1904号
    案号 (2017)鲁1102执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日期 2017-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日照市泽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55000元; 二、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泽鑫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的利息(2013年10月24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的利息已支付10万元,不超出年利率36%,本院不予调整,该期间利息已付清;自2013年11月15日起,利息以本金57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黄忠侠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日照市泽鑫贸易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85元,由原告负担900元,由被告负担51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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