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50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云商初字第01329号
    案号 (2016)苏0303执2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7-03-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贾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至2015年9月16日的利息为723955.56元;一笔100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7.8%自2015年9月17日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另一笔1000万元借款按年利率7.8%自2015年9月17日计算至2016年2月2日,自2016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宋炜、权晓松、曹卫奎、刘颖对被告徐州市贾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宋炜、权晓松、曹卫奎、刘颖、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贾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负担的份额。 案件受理费14606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